我從「公司治理」學到的寶貴道理--像我這樣一個經辦40

「公司治理」的概念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:所有的事情都應該分層負責。重要的大事由長官決定、簡單的小事就由小經辦決定,絕對不可以亂了套,這是相當基本的道理,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。

大家也都知道:公司裡面最大的就是董事會,但是董事們很忙,不可能時常召開董事會,所以公司法規定有所謂的「常務董事」:事先指派幾個董事具有「常務董事」的身分,如果不是法令規定或是公司章程認定屬於「很重要」的事情,就由「常務董事會」(俗稱小董)代理「董事會」(俗稱大董)行使職權。

用更簡單的話說,就是法令明定:只要不是「法令規定」或是「公司認定」的重大事項,都可以由「小董」代替「大董」行使職權。至於一篇規章或一件事情是否「重要」,當然要看它的「實質」而不是看它的「名稱」,這就不在話下了。

故事開始了:太多的要點都需要經過大董通過,所以經過公司稽核單位、法務單位的判斷之後,公司把各種要點分門別類,重要的「oo要點」留給大董審理,相對不重要的「xx要點」留給小董審理。很多人花了很多時間修改了授權的規範。

在忙碌了一陣子之後,事情總算告一個段落,但是好戲才正要開鑼:主管機關的大老爺開口了:只要名為「要點」,不管是否重要,通通都必須由大董通過,不能授權!這可是公司治理的原則呢!

長官們雙膝一軟,點頭如搗碎,向主管機關大老爺稱:「我們馬上改」;回家後肩膀一斜,向部屬們說:「我當初就說不該這樣改」。

於是部屬們又風風火火地開始把授權的規範改回原來的樣子。

這其實是個或許重大但是絕對簡單的公司治理問題:公司是否不當地更改了「重要事項」的核判層級?主管機關要不然就應該糾正「不應大事化小(怎麼可以把重要的事情交由小董決定?)」,要不然就是應該糾正「不應小事化大(為什麼把不重要的規章取名為『要點』,害大董必須審查這種小事情?)」,絕對不該是糾正「為什麼沒有把所有名為『要點』的重要事項都提報大董審核?」。

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,主管機關沒有腦袋,公司長官沒有膝蓋也沒有肩膀。至於事情有沒有對錯?這樣做事情有沒有效率?從來沒有人在乎。至於基層經辦就乖乖當個牆頭草,風往哪邊吹我們就往哪邊倒。這也算是一種風行草偃吧?

只是苦了當初那些決定修改授權層級的長官、還有好不容易修過去現在又得修回來的經辦。第一得擔心被秋後算帳,第二得煩惱怎麼樣做才不讓長官的長官背「黑鍋」。

實際的狀況是:如果最開始的時候不能夠有擔當地堅持正確的事情,事情就只會越走越偏。當你雙手沾滿大便之後,不管你怎麼努力,越是想要清理,你的毛巾你的蓮蓬頭你的浴室越是不可避免的都沾上大便。

這就是我從「公司治理」學到的寶貴道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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