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廠商的同理心--像我這樣一個經辦20

雖然我時常自詡為「很有同理心」,但是最近我在工作上犯了一個很低階的錯。

因為公事輕重緩急排序的關係,一個資訊採購案在我手拖了一段時間沒有進展;然後總算得了一個空檔之後,我把案子送進了下一個流程。

這個案子是個擴充案。按照政府法令與公司規劃,這次擴充案由原廠商繼續承作,沒有任何「為了避免圖利廠商的嫌疑,所以應該避免與廠商接觸」之類的考量。可是我當初延滯案件進展的時候、還有後來恢復推動案件進程的時候,我卻完全沒有與廠商打招呼。

如果我有事先打招呼。對廠商而言,廠商可以提早前置作業(包括規劃該公司的人力與任務配置、準備所需文件、程式軟體等等的事情),也就是可以降低廠商的無形成本、提高廠商的作業效率;廠商提高作業效率,對我這個經辦而言,就是可以儘早結案、減少變數。

一舉數得,皆大歡喜。何樂而不為呢?但我卻沒有事先想到。

幸運的是,我在公事上與這家廠商合作多年,老闆對我的為人相當清楚;若是換個廠商,說不定還會誤以為「這個經辦是不是故意在刁難廠商?是不是有有什麼弦外之音」之類的,這種誤會不但極大,而且很難澄清,那可就頭痛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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